8.3(定稿)招标文件 国城璟府公共部位提升工程施工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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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招标文件备案表

 

 

 

编制(组长签) 包敏

  期:2020 8 3

 

 

 

招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期:2020  8  3 

 

 

 

招标代理机()            法定代表()

 

 

  期:2020  8 3 

 

 

 

第一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投标须知前附表

序号

   

1

工程名称:国城璟府公共部位提升工程施工监理

工程地: 南通市崇川区通富路东、观阳路北、胜利路西

工程规: 估算造价 652万元, 包括装修工程、改造工程等。

质量:合格

监理施工服务期:自工程施工前期准备阶段至保修阶段。

2

委托监理业务范围(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工程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和保修阶段全过程监理。对工程进行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四大控制和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文明施工管理、组织协调施工现场各方关系及工程竣工资料审核、竣工结算初审等。

3

招标预备会:不组织,由投标自行踏勘现场

4

监理服务费最高限价:16万元,超过或者等于最高限价均视为无效报价

5

资金来源: 

投标保证金数额:人民币 3000  (递交形式:现金

投标人提供的履约担保金额为 1万元  

履约保证金的缴纳:履约保证金必须在公示期结束后一周内缴纳,若因为履约保证金缴纳延后影响合同签订时间超过有效期的,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资.

履约担保采用现金或银行转账担保形式,保证金汇入账号为:

帐户名:南通天扬置业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工农南路支行

账号465066721653

6

招标有效期: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后 45 日内有效。

投标文件份数:正本壹份,副本份。

7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南通市青年东路国城生活广场A楼五楼会议室,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截止时间:2020  8  7  14  30 

8

开标时间:2020 8  7  14  30 

开标地点:南通市青年东路国城生活广A楼五楼会议室,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9

招标人:南通天扬置业有限公司

地址:南通市崇川区青年路南、通富路东

联系人:王珏

联系电话0513-89018823

10

招标代理单位:南通城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南通市崇川区世纪大道恒隆国A801

联系人:包敏

电话:0513-855025999

邮箱ntcjzb@126.com

11

纪检监督电话18021691019

监督邮箱jijian@gcid.cn

 

一、   

(一)监理工程概况:

1、本工程监理招标范围

工程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和保修阶段全过程监理。对工程进行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四大控制和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文明施工管理、组织协调施工现场各方关系及工程竣工资料审核、竣工结算初审等。

2、招标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有关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江苏省相关规定,上述工程已符合招标条件,现采用 公开 招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二)投标单位条件

1、投标人资质类别和等: 监理综合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取得独立法人资格。

2、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方式的投标。

3、监理机构人员配备要求

拟派专业监理人员最低要求(年龄均须60周岁以下)

岗位

人员要求

持证上岗要求

专业监理工程师

2

省级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21注册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或装饰装修专业;另一名注册专业为给排水、电气、暖通等专业

监理员

1

安全兼资料监理员,有监理员上岗

总计

3

 

注:监理单位必须随工程施工进展并按招标人要求,逐步调整充实监理人员,并确保人员到位

(三)投标费用

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提300元(现金)招标文件相关费用,无论是否中标,该费用不予退还。

2、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以及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四)现场考察及答疑

1、投标人可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考察,以获取需投标人负责的有关投标准备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材料,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负。招标单位对投标人进行的现场考察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2、投标单位需要招标单位解答的问题,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3、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所做的推证、解释和结论,招标人概不负责,投标人由于对招标文件的任何推证和误解以及招标人对有关问题的口头解释所造成的后果,均由投标人自负。投标人应认真检查招标文件是否齐全,如有遗漏,请于本招标文件发放之日 2 日内向招标单位索取,否则责任自负。

 

二、招标文件内容、澄清及修改

(五)招标文件包括本文件及所有按第(六)、(七)条发出的修改澄清通知。

 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 合同条款

第三章 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评标办法

第五 投标文件格式

2投标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所有的内容,如果投标投标文件不能实质性地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将作废标处理。

(六)招标文件的澄清

1要求澄清招标文件投标,应在20208511前以邮件方式发ntcjzb@126.com答疑邮箱,并电话通知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解答的内容以网上形式分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于20208517前以补充通知的方式在南通国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官网(网址http://www.gcid.cn/)和南通城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ntcjgc.com/)公布,投标人自行下载。

2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所做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招标人概不负责。投标人由于对招标文件的任何推论和误解以及招标人对有关问题的口头解释所造成的后果,均由投标人自负

(七)招标文件的修改

 1、在招标截止日期前,招标都可能会以网上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修改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起同等约束作用。

2投标在收到招标文件修改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方式告知招标予以确认。

3、为使投标有合理的时间将修改通知内容考虑进去,招标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具体时间将在修改通知中写明。当招标文件、修改通知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通知为准。

 

三、投标报价

(八)投标报价包括完成招标文件所确定的委托监理的范围和监理业务的整个招标范围,包括全部的工期内为完成全部监理工作任务所需要的全部监理服务费。

(九)投标报价要求: 监理服务费最高限价16万元,超过或者等于最高限价均视为无效报价。

 

 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各项内容(部分格式详第章)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2、授权委托书(如有授权);

3、投标函;

4、投标人基本情况一览表;

5、本工程拟用监理人员一览表;

6、诚信承诺书;

7、资格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拟派专监注册证书等。

注:以上要求的材料必须如实提供,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立即取消中标资格,如已签订合同的,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

十一投标必须使用本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表式,表式可以按同样格式进行扩展。

(十)、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必须按照前附表5项规定在开标前将投标保证金现金递交给招标人代表查验收缴,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在投标有效期满30天内继续有效。

2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现金)在评标结束宣布中标候选人情况后当场予以退还

3、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招标人必须将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予以没收。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除不可抗力情况外,中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必须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4.1 放弃中标项目的;

4.2 拒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4.3 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要求的。

4.4 在招投标过程中,凡弄虚作假

 

五、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

(十三)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投标人应准备  份完整的投标文件,其中:正本  份,副本  份。

2、本工程采用价格单因素评标办法,投标文件应密封并在封袋上写明招标人名称、工程名称、投标人名称。

3、所有投标文件都必须在封袋上以显著标志密封。在封袋上加盖投标人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印章。

4、投标人未按上述规定提交投标文件,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原封退还给投标人。

5、投标文件正、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十四)投标截止时间

1投标应在投标须知中规定的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到指定地点。招标在接到投标文件时将在投标文件注明收到的日期和时间。

2招标可以按本招标文件第(七)条规定以修改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在上述情况下,招标投标以前的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3、超过投标截止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原封退给投标

4、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招标。

(十五)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可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所递交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在包封上标字样,并注明修改或撤回的时)和递交。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不得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六、开标、评标、定标

(十六)开标

1、开标会按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地点举行,开标由招标代理单位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2、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开标程序。

3、开标后,直到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止,所有涉及投标文件审查、澄清、评价或比较的信息、授标意向以及评标报告送审等情况都不应向投标人或评标工作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4招标文件未明列的无效标条款,不得作为否决投标、判定无效标的依据。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 

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

3)如投标函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加盖印章(或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4)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5)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6)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7)投标人名称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8)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拟派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9)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或应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超出国家规定的浮动幅度的;

10)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1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12)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13)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达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要求的;

14)投标文件提出的监理范围、监理服务期、监理费用及支付办法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 

1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16)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17)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要求的;

18)投标文件组成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十七)评标

1评标工作

在招标人的领导和监督下,评标委员会在前附表规定的地点组织进行评标。

2、评标标准与方法

本工程采用价格单因素评标办法。具体评标办法详见招标文件第章。

(十八)投标文件的澄清

 1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审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十九)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若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书将作废标处理。

(二十)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七、授予合同

(二十中标

1、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人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中标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7 日内与招标人签订监理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或中标单位提出其他要求致使合同无法签订的,招标人有权重新选择中标人,原中标人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3、合同协议书签署之前中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5项规定的金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担保的形式为现金或银行转账

4、若中标人不能按本须知本条3、条款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拒绝签订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第二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部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南通天扬置业有限公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国城璟府公共部位提升工程施工监理

2. 工程地点南通市崇川区通富路东、观阳路北、胜利路西

3. 工程规模:估算造价 652, 包括装修工程、改造工程等。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万元。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投标文件;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附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也是本合同的组成文件。

四、专业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五、监理酬金(监理服务收费,下同)

本工程监理费收费(大写)       ¥               

2、相关服务酬金:含在监理酬金 。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

2)施工准备阶段服务酬金: 含在监理酬金 

3)施工阶段服务酬金: 含在监理酬金 

4)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含在监理酬金 

5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含在监理酬金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自           日始,至             日止。施工准备阶段至保修阶段,施工总工期约     日历天。

2. 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  /  /  / 日始,至  /  /  / 日止。

2)施工准备阶段服务期限自           日始,至            日止。

3)施工阶段服务期限自           日始,至            日止。

4)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           日始,至            日止。

5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           日始,至            日止。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                       日。

2. 订立地点:                                 

3. 本合同壹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第二部  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专业监理工程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

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A、附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A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专业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时,应提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7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7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28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4.2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4.1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  专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A、协议书(含委托人与监理人签订的补充条款)B、中标通知书 C、招标书及其附件D、专用条件D、通用条件E、投标文件。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工程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和保修阶段全过程监理。对工程进行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四大控制和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文明施工管理、组织协调施工现场各方关系及工程竣工资料审核、竣工结算初审等。

2.1.2 监理工作内容除通用条款中规定的内容外,还包括以下内容:

1)协助业主进行设计图纸审查工作,凭借自身的技能和经验,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为设计院提供建设性改进意见,并协调市有关部门完成各项报批工作;

2)审核承包单位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并督促检查承包单位按规范、规程、标准及图纸进行施工。

3)审核承包单位的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4)审查督促承包单位施工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体系(及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实施。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市文明工地要求进行管理,督促检查并考核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措施及设备满足施工要求,若发生工程安全事故,参与分析及处理工程安全事故的全过程;

5)监理人员应熟悉及消化各专业图纸,了解设计要求、意图。协助组织设计交底、施工图纸会审及审查设计变更;

6)审核承包单位提出的分包单位的资质;

7)实施施工单位的质量、进度、投资三大控制,工程合同和信息管理及工程中的组织协调工作;

8)复核计算已完工程量,对工程变更和技术核定调整的工程进行初步审核,签署工程付款凭证;并对结算进行初审。

9)审查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和设备质量,按程序进行见证取样、送样、封样。同时配合业主考察设备供应,进场设备开箱检验及安装调试确认;

10)按时向业主提供形象进度报告,每月向业主提交监理月报;

11)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签证,组织基础、结构中验和竣工预验收,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协助业主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资料备案手续;

12)按照工程监理规划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查等形式监理工程质量。负责施工工序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对重要工序和关键部位实行旁站监理,对隐蔽工程进行复验签证及时检查质量保证资料记录。

13)负责竣工图和各项工程质量资料的审查,督促施工单位完成资料的归档工作。

14)国家、省、市规定监理工作的内容;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现行国家法律。

2、监理工作依据:1)本工程的监理合同、工程施工合同及与工程相关的其他合同;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3)国家和工程所在地现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4)本工程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工程地质勘探报告、设计变更通知单、图纸会审纪要等其他有关技术文件;5)经业主认可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6)业主签发的工程监理委托书;7)国家所有现行的工程建设规范和质量验收规范及检验评定标准等。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投标人不得更换专业监理及其他监理人员。中标后无论何种理由,如需更换人员,则须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更换专业支付监理酬10%的违约金,更换其他监理人员支付监理酬5%的违约金)。中标后,实际到岗人员须与报名时提供的人员一致,否则按前述规定支付违约金。

1)若发包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发现专业监里和其他人员不能胜任该职务,则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工程师,且只能更换一次,所换监工程师、其他人员的资质必须等同于原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所要求的人员资质,否则监理人必须支付委托人违约金(违约金支付2.3.4条),监理酬金按已完合格工作量50%计算。

2)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循监理职业道德,当发现下列任一情况,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提出调换监理人员的要求,且发生一次,由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监理酬20%的违约金,直至终止本合同:

A、监理人员资历和能力不足以胜任所提负的职责时;

B、驻现场监理人员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时;

C、监理人员的行为有损于监理工作应坚持的科学性和廉洁性时;

D、监理人或监理人员与承包人发生合伙经营关系时;

E、接受承包人请吃或娱乐活动;

F、向承包人介绍施工作业人员;

G、向承包人介绍材料供应商。

H监理人转让或分包监理业务;

I、监理人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按照合格签字;

J、监理人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K、监理人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给委托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L、监理人本身发生变故不能履行合同时。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对本工程质量、进度、投资三大控制,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信息管理、组织协调施工现场和各方关系,以及《委托监理合同》内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工程开工令、停工令、工程款支付、工程量签证以及其他超出发包人授权之外的职权。

在涉及工程延期   天内和(或)金额 0 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须经发包人同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时间和份数监理规划在开工5天,监理月报在10日前,约定的专项报告及其他内容须在委托人要求的时间内,份数:五份。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 委托人。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5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由委托人当场验 

3. 委托人义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正常工作酬÷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4.2 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币种为: 人民  

5.3 支付酬金

5.3.1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付款方式:竣工验收合格之后付95%,余款保修期满一周内付清(无息)。付款前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履约保证金竣工验收合格7日内无息返还。

投标人提供的履约担保金额为1 

关于履约保证金退还程序: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未发生违约情况,由承包人附竣工验收证明,向工程部提出予以办理履约保证金退款手续。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 监理人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委托人、监理人签字盖章 

6.2 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不计

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不计

7. 争议解决

7.2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当地建设部 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2种方式:

1)提请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 工程所在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3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4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

8.6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8.8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9. 补充条款

    1监不得同时兼任其他项目的,否则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

  2)所有监理人员食宿自理,费用包含在监理费中。

  3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监及其他监理工程师必须常驻现场,所有人员不得兼职。

  4)严格执行监理合同,现场监理人员必须尽心尽责,旁站人员必须跟班检查,配合工程实施作业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理,发现施工中安全、质量等问题及时指出并督促其完成整改;遇有夜间施工,须安排夜间值班24小时有人值守,否则监理人必须支付给委托1000/次的违约金。

    5)本项目为改造工程,业主已入住,监理人需协助施工单位做好周边相关单位及个人工作,并充分考虑工程实施范围内外的单位、个人和其他可能出现阻挠施工的情况,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做好环境保护(如噪音、扬尘等),如发生夜间施工、各种抢工及加班等情况,所涉加班、食宿等费用。

6)监理人无权变更设计图纸。

7)监理人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对自身的安全负责(并负责对自身监理人员的意外伤害险、施工场地内自身人员的生命财产险的保险),如发生安全事故自负。

8)监理文书资料是监理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形成的,监理人必须做好各种原始记录的保存工作;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须加强对承包人工程资料的管理,既要做好指导工作,又要督促其及时收集和整理,做到及时完整、准备;现场监理人员应设专人收集监理文书资料,建立台帐制度,确保资料完整,符合科学化、规范化的要求;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将监理文书资料整理归档;工程竣工资料验收时,监理资料也作为验收内容之一;监理人的监理资料必须满足档案归范的要求,在竣工验收后一周内将备案审核通过的监理资料交委托人一份。

9)所有监理人应支付给委托人的违约金、赔偿金,委托人有权在监理报酬中直接扣除。

10)若在监理期因监理人员未履行监理职责,而引起质量问题、安全问题的,视情况严重程度,扣减监理费5%50%,情节特别严重的,扣减全部监理费用。

11)工期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本工程按期竣工验收合格后,在无拖延工期的情况下一次性退还(无息);质量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退还(无息)。

12)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监理人应对所监理的工程质量实行回访制度,并对发现的问题书面告知发包人,若系承包人的原因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则发书面指令要求承包人处理至符合要求为止。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 南通天扬置业有限公                                     

承包人: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旅游等提供方便。

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旅游等提供方便。

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2020年8月3日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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