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范围

一、工程项目管理 

       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不直接与该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或勘察、设计、供货、施工等企业签订合同,但可以按合同约定,协助业主与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或勘察、设计、供货、施工等企业签订合同,并受业主委托监督合同的履行。

二、工程造价咨询

       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动态的造价管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投资估算、项目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概、预、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审核;施工合同价款的变更及索赔费用的计算;提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服务;提供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的造价监控与服务;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三、招标代理

       受招标人委托对各类工程、货物、服务、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提供服务,包括招标前咨询服务;拟定招标方案;编制并发布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审查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资格;编制并发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组织开评标、协助定标;编制并发放中标通知书;公示中标结果;向招标人移交全过程资料及办理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四、政府采购

       受采购人委托(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根据要求对货物、工程和服务采用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方式代理采购业务。

五、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和仲裁

       依法取得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等地方政府颁布的工程造价定额标准,针对某一特定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及竣工资料来计算和确定某一工程价值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仲裁应当双方自愿,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工程造价纠纷,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